一、渊源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性质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组织协作下、刑罚执行期内对其在社区内实施监督管理和帮助保护的行刑方式。
社区矫正最早形成于1955年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该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制标准规则》第61条之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社会之外而应注重继续使他们成为社会的成员”。该项原则的诞生,使得世界各国行刑权逐渐由监禁矫正向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并存的飞跃,例如英美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罪犯人数已超过了监禁刑。
二、意义
社区矫正在我国自2003年试行七年以来,取得诸多积极成效,在笔者看来,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社区矫正是保障犯罪分子人权的深度体现
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亦在于改造犯罪分子,传统的监禁刑更注重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达到遏制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殊不知刑满释放的人面对一个全新的社会,因长久与社会隔离已缺乏继续生存的能力,往往又走回原来的不归路。这样既不利于刑罚改造犯罪分子功能的实现也有悖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社区矫正刚好弥补了监禁矫正这一缺陷。一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外出、迁居实施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更注重对其帮困扶贫,针对服刑人员自身情况为其安排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服刑期满后能尽快适应社会,同时,协调民政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使其享受同等待遇,纳入生活最低保障范围。社区服刑人员亦可以履行照顾老人和抚养子女的义务,避免很多犯罪分子家庭破裂的可能性。这样,社区矫正使服刑人员自己具备了融入社会继续生活的能力,又可以很好的照顾家庭,从而充分保障其人权,也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据司法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累计三年接收服刑人员、该类人员重新犯罪率仅为0.1%。
(二)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适应刑罚轻刑化趋势的有力回应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这反映了社会对生命的重视,刑罚轻刑化也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不可逆转。在我国,缓刑、管制、假释的监管义务往往停留在纸面上,人们常常会有适用缓刑、管制、假释等于没判刑的错觉,这样的感觉使得司法机关很难判处缓刑、管制,对于可判处管制亦可判处监禁刑的往往只判处监禁刑,这就使缓刑、管制假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社区矫正则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缓刑、管制和假释,并对其执行具备实质性内容,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并将得到有利改善,此举对贯彻我国“宽严相济”政策和适应刑罚轻刑化趋势作了有力回应。
(三) 社区矫正降低刑罚执行成本
在我国,国家平均用在一个监狱服刑人员的费用为一万五一年,而这已超出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一年所支出的费用,也就是说少建一所监狱则可多造一所大学。而社区矫正的成本远远低于监禁矫正,以经济发达的上海来看,社区矫正每人每年仅为6000元。若全国范围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节约的行刑成本将更多,行刑资源配罪也将更加优化。
三、立法建议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是对我国试行社区矫正七年的一个肯定,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舶来品,必然还存在一些不足,需立法进一步完善。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相对成熟时,可制定专门社区矫正法。例如,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问题有待明确,此次草案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见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十七项)使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处于空白状态,学界中目前存在公安机关或是司法机关的争议,笔者看来,公安机关肩负维持社会秩序、刑事侦察等职责,任务之繁重可见一斑,而司法机关本身具有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社区矫正的技能,可以担当此责。
另外,我国现行刑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都可以减刑,但对的明确规定,在笔者看来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理由有二,其一是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缓刑犯是社区矫正对象,实质上亦是有期徒刑犯,刑法也没有禁止性规定缓刑犯不可以减刑,故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减刑未违反法律规定,更是接近法律的本义。其二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缓刑犯缓刑考研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因制定该两项法律规定时社区矫正还未试行,为了保持各项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笔者建议可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社区矫正一方面与监禁矫正相辅相成,两者不可隔裂,应搭建双方桥梁,使其延续衔接,使得行刑资源最优配置。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绝非仅仅一个行刑机关的工作,它牵涉司法、公安、居(村)委员会、社区等相关机关和部门相互协作,各个相关机关相互配合,为社区服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