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生产企业重庆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销售商谭某某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被判令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48000元。
另查明,《某某牌正三轮摩托车使用说明书》中阐明驾驶员在起动发动机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并注意检查各类紧固件、连接件和调节件是否适宜等注意事项。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湘D6V261三轮摩托车前轴螺杆材料和加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存在设计缺陷,是导致前轴螺轩螺纹损坏和螺母脱落的主要原因;用户使用中未及时关注前轴螺杆紧固螺母松动,是前轴螺杆损坏和脱落的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牌HY175ZH正三轮摩托车的前轴螺杆材料和加工工艺不符合要求,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有产品缺陷。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未能履行保证其进入市场的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义务,给原告刘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既可请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请求销售者赔偿,本案产品缺陷系被告某某公司造成的,即使被告谭某某赔偿后,也可向被告某某公司追偿。原告在驾驶摩托车之前,没有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摩托车的各类紧固件、连接件和调节件进行检查,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某某公司的责任。案经调解未成,逐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