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持械故意伤害案,李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生口角,遂邀集被告人肖某、汪某等人持械伤人。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肖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生口角,遂邀集被告人肖某、汪某等人持匕首、砍刀等凶器,四处寻找陈某准备报复。当晚10时许,在衡南县云集镇门口发现陈某后,李某将陈某拉到肖某、汪某跟前,随后几人对陈某进行殴打,致陈某身上多处受伤,被告人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某右后背、左腰腹部捅伤,后几人又将陈某挟持到云集镇某一小区内,丢弃在一超市附近,并将匕首、砍刀等作案工具扔掉。经衡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于2010年10月29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伙同他人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陈某致其重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两被告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