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所托帮人收债,钱未收回却因此与债务人发生纠纷并致人轻伤。2011年3月15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在支付巨额赔偿款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害人王某因欠唐某债务未还,唐某便授意被告人周某帮助其收取。2009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与其朋友江某某等人去衡南县三塘镇水泥厂找到王某,向其收取所欠唐某的债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周某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左颧部、左耳后、右上腹多处软组织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经三塘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五万元,王某对被告人周某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此外,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在他人纠集下还参与殴打陈某某等人,并致陈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一伙一次性赔偿了陈某某经济损失三万元,陈某某对被告人一伙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书。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在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判处拘役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逐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