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张芳53790.50元。
2009年9月,万春持E型驾驶证驾驶自卸货车途径s315线衡阳县某地段时,为避让车行方向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时,与正在路边行走的张芳、张超相撞,造成张芳受伤和张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为万春准驾不符,所驾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重量30%以上,且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肇事车车主在都邦公司株洲支公司承包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张芳一纸诉状将万春、都邦公司株洲支公司高上了法庭。
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3790.50元、万春赔偿95501.19元。判决后,都邦公司株洲支公司不服,以未取得驾驶证为免责事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为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之规定,只有在受害人自伤、自残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因此,都邦公司株洲支公司应当对受害人张芳的人身伤残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