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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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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湘祁  发布时间:2011-03-23 10:26:07 打印 字号: | |

20052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自同年10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原来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均退出司法鉴定这一历史舞台。全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照该决定纷纷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一批全新的鉴定机构面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工程造价类、产品质量类和其他诸如电力、环保等高危行业类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为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提供了诸多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基本能够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新类型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不断出现。而每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所列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却几乎没有变化和更新,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其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亟需扩大。

笔者正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大致案情是:甲致伤乙,造成乙七级伤残(伤的部位为腿),乙经株洲市××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为残疾辅助器具的质量和费用评估)鉴定,乙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年限为69年,费用逾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甲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乙的腿恢复良好,无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对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乙是否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进行司法鉴定。笔者携当事人双方到在湖南省有一定权威性的湖南芙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人经审查认为,该鉴定事项不属他们的业务范围而当面口头“裁定”:不予受理。接着笔者又先后走访了几家省直权威性较高的鉴定机构,结果均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又来到湖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得到的答复:全省范围内所有的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对我们的委托鉴定事项没有明确。还有产品质量类(如:烟花出现除含量原因以外的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车辆受损类的案件鉴定,在湖南省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亦找不到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配置不完善,其后果不可小视,一是直接让民众对司法能力产生合理怀疑;二是造成了诉讼不能顺利进行,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容易超审限,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威信;三是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原本可以在预定的期限内案结事了,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从事其它事业,却因此而遭遇“红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损害更是不言而喻;四是滋生上访。少部分当事人原本就“信访不信法”,那么在公力救济难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信访好像“约定俗成”自然成了“首选”的救济途径;五是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在湖南省内的鉴定机构没有类似的业务范围,但不能排除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有,如果跑到北京、上海、广州做此鉴定,不经济则是显而易见、毋容置疑的。

由是观之,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很有必要的。它不仅是诉讼的需要,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的需要,更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是准确地弘扬社会正义、惩恶扬善、打击犯罪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需要。

为此,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范围设立的指导和调控工作,力争做到在区域内平衡布局,合理发展区域司法鉴定事业;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从各鉴定机构中抽调精兵良将,从事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全面开展各类鉴定业务提供人才保证;三是增设鉴定业务,明确鉴定事项,扩大鉴定范围。那些力量雄厚、社会声誉较高、基础设施完善的鉴定机构要在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不断完善、扩大鉴定范围。总之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为司法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服好务,尽可能地全方位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努力改变主观上的不足造成客观上的不能这一现状,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