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就读于衡南县车江镇某小学的学生陈某放假期间在田埂边玩耍,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悲痛的父母将电力公司、学校和该校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21万余元。衡南县法院审理认定村委会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令村委会赔偿陈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7.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陈某遭电击致死所受电力并非高压电,因此要求电力公司承担高压电击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该段线路属于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产权应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对该线路的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线路断落,导致陈某触电身亡,对此应当由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应对陈某的死亡承当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