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李某玉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玉从他人手中转租了位于衡山县开云镇郑台街一发廊,并随后在该店内以开设“发廊”为名,容留、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在经营期间,李某玉先后容留杨某某、刘某二人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且由李某玉负责二人的食宿,以及联系嫖客、商讨价钱。二人卖淫后所得的嫖资按一定比例付给李某玉作“台费”。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玉以开设发廊为名,容留他人在发廊内,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玉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玉系初犯,庭审中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