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熊某、吴某某、谭某、彭某、彭小某、陈某抢劫一案,六被告人除谭某系1989年出生外,其余均是1992年以后出生,且大多数父母长年在外打工缺乏管教,自己约束能力差或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而令人扼腕心痛。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四年,并处罚金。
同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熊某、陈某、彭小某四人携带砍刀,骑摩托车窜至314省道29公里处。被害人小刘驾驶自卸车经过此地时,熊某和彭小某将该车拦下,吴某某和陈某见车停了便持砍刀从涵管里出来,一起威胁小刘下车。小刘不肯下车,熊某等人便用石头、砍刀砸车玻璃(估价损失1100元),小刘见状,便发车离开。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谭某、吴某某、彭某、彭小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熊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吴某某、彭某、陈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尚未成年,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8月8日的抢劫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彭小某、陈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对上述3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