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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友情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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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易琴芳  发布时间:2011-04-08 16:52: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被某日化公司聘任为业务员,经常代表该公司与衡山县白果镇谢老板两夫妇所开的副食批发部联系业务,相互间很熟悉。批发部谢老板经常让其一个人去仓库取货。李某某见有机可乘,便萌生了盗取仓库内香烟的念头。201010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批发部,以去仓库清点蚊香为名,进入仓库内盗窃5条黄芙蓉王香烟。201010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该批发部,又以去仓库换货为名,独自进入仓库内盗得芙蓉王等香烟共9条,之后便逃离该批发部。店内工作人员随后去仓库清点货物,发现香烟被盗,谢老板随即骑车出去追赶李某某,在路上将其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背包内搜出被盗的9条香烟,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估价鉴定,两次被盗的香烟共计价值329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人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谢老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101021日同种盗窃犯罪事实,且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