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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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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岩 谭天梯  发布时间:2011-04-15 13:20:56 打印 字号: | |

作为统计学下的一个重要分支,法院司法统计是有关

法及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实行审判监督、提高司法绩效的重要工具。司法统计伴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对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的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在基层法院工作中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令人堪忧的边缘化地位。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司法统计工作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统计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基层法院专职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往往仅有一人,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全由一人负责,不仅工作量巨大,还容易产生工作思路禁锢、分析角度单一等问题,不利于全方位分析提炼统计数据。其他从事司法统计的人员均是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兼职担任,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的统计学基础,又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培训,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多年来,业务庭的各类报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形。同时,司法统计基本上仍然停留在手工纸质报表的阶段,手工填报报表既费时费力,对案件的归纳随意性也较大。在立案案由不准确,一些案件不知归纳为哪一个案由的情况下,随便选、任意填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干脆填在“其他”栏,有的甚至发生错行、收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等情况。

二是统计数据不够真实、准确。 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灵魂,真实是统计的生命,只有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才能正确发挥统计工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一功能。但因为司法统计的数据是法院干警工作质量及效率的数据体现,个别部门在报表的时候难免避重就轻、“扬长避短”、“添油加醋”,通过编造数据或是隐瞒数据来维持某种权益。因统计工作的基础工作是信息的录入工作,如果对此项工作不能有效监督,法院执法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和正确录入,统计数据的准确、全面和系统性就根本无法保障,更谈不上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只会误导领导的判断。

三是重数据,轻分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做法是,首先由各庭局室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内勤将数据和司法统计分析一并报审管办或办公室,尔后由审管办或办公室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汇总后,再将数据报上级法院,并写出每月、季、年度的司法统计分析。虽然负责司法统计的人员能认真填报,反复核对司法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及一致性,但对司法统计工作的分析不够重视,对司法统计中的数据分析不具体,不够深入。一般仅就几个重要指标进行纵向对比,而未采用横、纵对比手段进行分析。同时,对司法统计报表的分析也只停留在现象上面,未就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及环境进行系统分析。   

四是统计指标设置不够合理。各级法院实施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一般都包括审限内结案率,平均结案周期、调解率,上诉、抗诉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执行到位率,已结案件归档率等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作为法院创先争优和评判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但是,这些指标是否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绝对对应的关系,能否客观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尚值得商榷。比如平均结案周期,虽然尽早结案有利于使当事人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稳定,帮助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但是如果一味追求尽快结案,对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言未必是一件好事。

  司法统计的终极意义在于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也就是要让数字说话,让信息对称,实现数字化、司法化的绩效管理。在司法统计工作科学化的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引起重视:

 一是正确认识司法统计的价值,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正位。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工作全局中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它是反映法官办案公正与否和质量与效率高低的重要形式,是法院统系评估审判质效的重要依据,为法院加强审判工作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也对法官办案质量与效率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因此,法院内部应当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司法统计的价值,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司法统计正位,从思想意识上力求创新,避免仅依靠可以量化的数据来衡量审判工作质量,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和当地社会矛盾的特点,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及科学管理,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解决影响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问题。

      二是改革司法统计模式,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 应当根据统计指标的设计是为了及时反映审判质效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根据实际需要,改进指标的设置、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精简一些过时的内容和指标,增设新的指标,不断完善统计分析的横、纵向历史比较,增强其横向可比性,结合上级部门的统计制度要求,围绕审判工作具体事项,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从而,使统计分析工作能更直接地反映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实现司法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方面的标准化。

 三是强化统计分析,科学利用统计数据。 司法统计分析是法院审判调研的重要内容和法院建设的重要抓手,故法院应重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 要从以下三方面强化统计分析工作:一是明确司法统计分析的重要性,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程序化。司法统计分析是法院实现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的有效工具,审判工作的部署通常依据本院的统计数据。因此,法院必须重视司法统计分析,明确各项审判业务以专项审判统计分析报告为形式,将统计分析作为法院各项工作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二是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责任化。司法统计反映了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动态状况,法院应自上而下明确责任人,包括在党组成员中确定专门的负责人。在掌握司法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责任人对本部门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有理有据的统计分析,揭示部门工作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便于院领导及时掌握本院各项工作的运行态势和做出相应的决策。三是加强统计分析规范管理,推进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统计分析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对司法统计分析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以此为依据,确定统计分析的必要要素,定期开展综合性统计分析,并不定期开展专题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全面反映本院审判工作的运行总态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或者建议等,并且将统计分析的报送、转发、推荐情况纳入各部门调研工作考核,适时开展评比,不定期予以通报,发挥统计工作对提升审判水平、推动法院建设、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四是加强司法统计组织体系建设,保证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 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真实数据有赖统计人员的过硬的统计技能,因此要保证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人员配备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应当适当的增加统计部门的人员配备。就基层法院而言,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统计员,长期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培养其对统计数据的良好嗅觉及分析能力。同时,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司法统计队伍的稳定和司法统计工作的连续,并加大对司法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兼职的统计员,则应该定期组织培训,以提高其数据统计方面的专业素质。其次,应当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物质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司法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为司法统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提供物质保障,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网络化功能,使审判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工作走上自动化的轨道,从而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