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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黑风高夜潜入农村 疯狂盗窃终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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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4-15 13:39:51 打印 字号: | |

一伙利用老百姓操办红白喜事疲惫之机,多次趁着夜深人静,潜入农民家进行盗窃的团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文政有期徒刑十三年;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5年,被告人何文政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111释放。被告人何文政整天无所事事,总想着不劳而获。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文政、刘某某与王余国(另案处理)在刘某某家开的牌馆打牌认识,在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被告人何文政提出到外面去搞“路子”(指盗窃),三人一拍即合。为使盗窃作案不扑空、易得手、来钱快,他们决定选择办红白喜事的人家作为作案对象,白天进行采点,晚上实施盗窃。于是被告人何文政及其同伙白天在各乡镇进行踩点,发现有谁家举办红白喜事后,即电话联系,晚上进行盗窃。自2008年底以来,被告人何文政等人趁深夜人们熟睡之机,乘车在衡阳县西渡镇、井头镇、渣江镇,衡南县三塘镇等地采取用管钳撬窗入室,10余次进行盗窃活动,共盗得现金、摩托车、电脑、菜油、白酒等物品价值56666元。被告人何文政、刘某某各分的赃款141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文政、刘某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家操办红白喜事之机,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何文政、刘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文政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文政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用于盗窃的其本人所有的湘D28190号小车应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开车,且每次仅得车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