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2011年4月18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妨碍公务案,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洪桥镇柞陂村村民张某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1月27日15时许,祁东县国土局、建设局、县纪委环境优化办等执法部门,依法在洪桥镇柞陂村八组拆除违章建筑。在撤离现场时,张绪万(另案处理)等人煽动村民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对执法车辆进行围堵,阻止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的撤离。被告人张某云堵住一辆执法车,手持一把弹簧刀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晚上7时许,祁东县公安局局长助理龙建设带领民警赶到现场,经过疏导等工作,国土、城建等执法人员和车辆才撤离现场。在公安民警撤离时,张绪万等人再次煽动村民对公安车辆进行围堵和人身攻击,致局长助理龙建设、公安协警邓东风等9人受伤。被告人张某云将局长助理龙建设乘座的公务车拦截,爬坐到该车的引擎盖上,搬掉该车的二个刮雨器,并砸烂挡风玻璃,还扬言叫人拿刀去刮胎放气。在公安民警制止其不法行为时,还咬伤了数名民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云从车引擎盖上拉下来后,被告人张某云即从地上检起一块红砖将引擎盖砸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云目无法制,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在他人的教唆下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逐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