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款三千八百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在北京经营飞机票销售生意,2010年回到家乡衡阳县金溪镇。因对购买飞机票流程非常熟悉,便伙同汤某等四人,在同年的5-7月间,与张某联系,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通过网络及电话等方式联系卖家,以每份0.2元至0.3元的价格出售。2010年5月,通过网络联系四川的杨某,以每份0.3元的价格出售2000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得款600元。2010年7月案发后,杨某被四川警方查处,杨某为争取立功,主动与被告唐某联系,以每份0.2元要求购买20000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因货源不够,被告人唐某只出售16000份给杨某,得款3200元。唐某发货到四川时被警方扣押。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经抽样鉴定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系他人伪造,但为了牟利而进行出售,两次共出售18000份,数额较大,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负责联系货源和找人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但被告人唐某在案发时所销售的16000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系杨某引诱所致,对这一被动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唐某能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