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解放是最大的解放,没有思想解放就不会有社会的改良与变革,而社会改良与变革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力源泉。
法治是西方的法学理论,但东方人给了最好的解释,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字面分析,法治所要求的境界是:有适当多的好法律,让民众有法可依;法治深入民心,民众普遍遵循法律;执法队伍清正廉洁的,违背了法律必将被追究。然后,理性地思考一下,这样的法制要么是缘木求鱼,要么是法治清平了。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思想解放,需要有激情与创造力,社会不希望政府一成不变、墨守成规。民众更不希望行政领导泥古不化、无所作为。我们不承认英雄创造历史,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风云际会时的英雄人物让历史长卷起伏跌宕。就像衡阳市民经常抱怨说某某在衡阳的时间太短了,如果时间长一点衡阳的面貌可能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或某某在衡阳多少年,衡阳的发展落后了好几年。赞叹之间,也是一段历史的呈现。但是,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朝令夕改的环境让人无所适从,言而无信的政府让人丧失信心,随心所欲的办事方式会让人忘乎所以。因此,法律是思想的迟到者,司法的人应该是天生的保守派。如此说来,解放思想好象与法律没有关系,法院似乎应该置身事外。
要有法可依,首先要有法。我们要什么样的法呢?是领导的想法、说法,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或部门的做法、办法,还是真正的国家立法(当然法律冲突是客观存在、无法避免的)。现实中最大的困境是法律的效力等级与教科书描述的正好相反。理论上宪法的效力等级是最高的,但事实上宪法的效力又是最低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加以明确,这个权利就是一纸空文。当这项权利被侵害时,也没有途径可以救济。因为,政府雇员办事讲规矩、讲程序,遇事找规定,按图索骥,无图不索骥。图不详,骥虽在亦不索。无图不索骥,也不会要求承担责任,因为处罚也需要按图索骥。因此,每天都有理直气壮地拒绝与推诿;因此,有人饿死街头却无人谁为保护、救助。其次是要有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卓有成效,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是立法数量多,二是要有良法。应该说法网已经恢恢。但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部门与地方立法更多,这样难免导致法律被用作了谋求地方、部门利益的工具,法律本身被架空。如《物权法》已经实施,但是物权一体登记还是个梦想。立法到底是多了?少了?有法的目的是为了可依,法律可以依了都是有法可依。在教条效力等级与实际效力等级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怎么去依法呢?法院不能依据宪法办案,因为这涉及国家基本制度,政府不能依据宪法办事,因为这里没有可以操作的条文。法律有多重要呢?有人戏言,只看担保法不看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判不对一个担保案件,做不对一道担保法题目。此言虽然有点过份,但也基本符合实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即依什么法怎么去依、执什么法怎样去执、违什么法算违法依什么法去追究。如此十六字法制方针自然是缘木求鱼了。
但是,我认为十六字方针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有法可依的前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断丰富,法治观念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潜移默化。中华民族在德治的阳光下繁荣数千年,讲究的是以德服人、以仁爱人,讲究坚忍、克制与宽容,讲究因果报应。不能说德治不如法治,德治的中华文明雄居世界文明之巅的历史远较法治的希腊文明悠久,更远胜各领风骚数十年的英美。因此,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集体讲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讲加强道德建设,表明德治的成就让人仰慕,德治的未来也许更光明。良好的社会基础使得社会主义风尚易于建立,也为法制的建立与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当然,中华民族并不缺乏法制传统,从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政权后,中华民族的统治思想是短暂的黄老学说与长久的儒家学说。黄老学说是法学与道家学说的集合,而儒家一直强调德主刑辅(刑即法)。怎么能说我们国家缺乏法制传统呢?有法可依,在立法时充分考虑以民为本,在执法时充分考虑促进民生,在司法时要充分体现人性的关怀。否则立法多寡没有意义,多了法律之间会出现冲突,少了会出现权利的真空。
人民法院在解放思想方面也不是没有事情可以做。一、法官心中要有社会。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候,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些话都是经典,但是真理仅仅是相对的。当法律本身发生冲突时,法官选择哪一条法律呢?这时法官应该回到社会生活当中,而不应只做象牙塔中的王候了。当社会利益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法官又如何选择呢?有的时候法律暂时的避让、甚至牺牲,让重大利益得以保存,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形象。如对交通规则的轻微破坏,去挽救伤者的生命、去成就高考学生赶进考场,就会让人感觉到法律的人性之光,执法者的关爱之情。使得人们对法律更加敬畏,更加遵循。二、法官眼中要有百姓。我曾经机械的以为法律简单,但是当我承办案件时我发现自己所学极有限、自己所知极极有限。面对案件,我的思想在现实与法律之间的徘徊的艰辛远胜书写判决时的思索,就事论事有时可以使自己得以解脱,但当事人现实的困境让自己无法从容地适用法律。有时思考法院真正的作用是什么,自己又真正要做些什么,法院的作用当然是定纷止争,法官的功能当然是案结事了,这是别人总结的,得到了普遍的赞成,应该是对的。但是,法官的作用不应该局限于此,法官似乎应该发挥更大的社会效应。如,法官难道不应该成为法律的使者吗?法官难道不应该成为法院的形象代言人吗?如此种种,难以尽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