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星期四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拐卖妇女案件发案原因、特征及预防对策
分享到: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1-04-27 10:39:43 打印 字号: | |

拐卖妇女案件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但直接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危害被害人的婚姻家庭,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我国《刑法》对该罪的起刑点即确定在有期徒刑五年,纵观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全国各地法院都贯彻了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然而,尽管如此,拐卖妇女案件仍然属于高发案率案件之例,历年来打拐工作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有效遏止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笔者仅从祁东县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拐卖妇女案件入手,对拐卖妇女案件的发案原因、特征及预防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拐卖妇女案件的发案原因

任何犯罪都有动机和原因,犯罪动机是从犯罪者角度来考虑犯罪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而犯罪原因则是指引发犯罪的因素,从广义上讲,犯罪动机也是犯罪的原因之一。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祁东县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案件21件,涉及被告28人、被害人26人。通过对该21件拐卖妇女案件进行分析,拐卖妇女案件的发案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经济利益驱动是拐卖妇女案件发案的主观动因。21件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告人之所以铤而走险,主观上都想通过将妇女拐卖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客观上,这些被告人每拐卖一名妇女,至少获得了或者约定将获得4000元以上的收入,最多的达17000元。如被告人邹某田拐卖云南籍妇女刘某,在将刘某卖给他人的过程中,邹某田索要18000元,最后以17000元成交。

二是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拐卖妇女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客观存在和布局,为拐卖妇女案件的发案提供了客观需求。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妇女向往较发达地区或发达地区,或者这类地区因经济的不发达或贫困导致当地的部分男性难以在当地找到女性结婚,从而寄希望于外来的买卖婚姻。这种双向的期望心理和实际的差别,让犯罪分子找到了有利可图的客观存在,从而引发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如祁东法院审结的21件拐卖妇女案件,就有14件的17个被害人来自云南某经济欠发达地区。

三是拐卖妇女案件破案难度较大,是拐卖妇女案件发案不可忽视的原因。拐卖妇女案件,由于被害人往往不是本地人,或者被害人大多被卖到了较为偏僻的农村,犯罪行为跨地域较广,解救难、取证难,从而导致破案难。正因为如此,犯罪分子才不惜以身试法,赌命运,希望饶幸逃脱惩处。如被告人杨某文19977月从云南省澜沧县将女青年拐卖到祁东,2005年云南警方才破获该案,直到20108月才将杨某文抓获归案。

四是被害妇女缺乏防范意识是拐卖妇女案件发案的重要原因。从祁东法院审结的21起拐卖妇女案件分析,有16起是因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妇女带走的,面对犯罪分子的种种承诺和诱惑,如带到某某地区打工赚大钱、带回老家介召给弟弟做妻子、某某地区很好玩等等,被害妇女基于想摆脱贫困处境而不加防范的轻易相信犯罪分子,从而被犯罪分子带走他乡、控制出卖。如被告人龙某禾与妻子张某兰2000年在云南省潞西县探亲期间,为赚取往返路费,哄骗堂侄女张某姐说湖南很好玩,赚钱也容易,将张某姐带至祁东以8000元的价格将张卖给祁东县双桥镇刘某凤为“妻”。

二、拐卖妇女案件的特征

     通过对21起拐卖妇女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拐卖妇女案件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是发案率较低但社会危害大。2007年至20113月底,祁东县法院审结的拐卖妇女案件只有21件,与同期该院审结的694件刑事案件比,仅占不到4%的比例。这一数据说明,拐卖妇女案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发案率是较低的。但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可以说1件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至少直接危及了三个家庭的幸福,一是被害人家庭的幸福,二是买受人家庭的幸福,三是被告人家庭的幸福,个中原因无须多言即可明了。同时,拐卖妇女案件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的危害则更是不可估量。

二是被拐卖妇女多属经济较落后地区人员。经济较落后或者说是不发达地区地年轻女孩大多向往沿海城市和中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地生活,但囿于环境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又难以自行外出,这些女孩一旦碰上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就很容易被他们的欺骗语言所迷惑,从而轻信上当被带出拐卖。如云南某经济不发达地区被拐卖的17名被害妇女,均是轻信人口贩子带她们到沿海发达地区或中部城市打工,每月有二三千元收入等谎言而受骗被拐卖的,如云南沧源县被害人刘某某就是轻信被告人邹某某带她到祁东打工,每月可挣2000多元,如不愿打工还可以介绍给家庭条件很好的表弟为妻的谎言而被骗至祁东以17000元卖给祁东县石亭子镇杨梅村李某某的。

三是智障妇女成为被拐卖对象。智障妇女或父母姊妹疏于监护,或流浪街头无家可归,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成为被拐卖的对象。据统计,21案中的26名被拐卖妇女,属于智障妇女的有3人,占11.5%。如精神不大正常的妇女罗某某被人带至祁东后以2200元卖给被告人周某某为妻,周与罗同居生活二十余天后发现罗精神不正常,喜欢乱走。周怕罗走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逐以4000元的价格将罗转买给管某某为“妻”。

四是买受被拐卖妇女的对象多有或多或少的自身困难或经济困难,正常情况下在当地难以娶妻成家。买被拐卖来的妇女为妻的人一般有二类人,一是买受人自身条件欠缺,如智力发育不大正常、身体有病等;二是地处偏远乡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这二类人因条件不好,当地女孩基本上不看好,很难自然娶妻成家,只有买外来女子解决“婚姻家庭” 问题。

五是被拐卖妇女当地的外嫁妇女成为拐卖妇女的共犯现象一直存在。通过对21件拐卖妇女案件的分析,被拐卖妇女当地的妇女参与共同拐卖妇女的现象一直存在。21案的28名被告人中男性为23人,女性为5人,5名女性被告人中,买受地的妇女仅1人,其她4人均为被拐卖对象所在地的外嫁妇女,她们利用回家探亲等机会乘机参与拐卖妇女。如早年嫁到湖南祁东县的被告人张某兰,20004月与丈夫龙某禾到云南省潞西市张某兰娘家探亲,探亲结束时即哄骗堂侄女到祁东,将堂侄女以8000元卖给他人。

六是被拐卖妇女“嫁”对郎的情况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少数妇女尽管当时被迫卖给买受方时不是出于自愿,但她们被卖入“夫”家后,丈夫对她很体贴,公婆也很看重她,经过短暂的努力,家庭经济条件大有好转,这些妇女便安心在“夫”家生活,也与自己父母有联系,即使公安机关前来解救也不愿放弃家庭,甚至还通过正常途经补办了结婚手续。属于这类情况的,一旦抓获当年拐卖她的犯罪分子时,被告人往往以此为理由请求从轻处罚,甚至出现当年的受害者原谅被告人,替被告人求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三、预防拐卖妇女案件发生的对策

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减少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是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的问题。而如何有效预防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则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在此,笔者试图在通过对祁东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结的拐卖妇女案件发生的原因、拐卖妇女案件的特征入手,提出预防和减少拐卖妇女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是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做到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拐卖妇女犯罪既然是严重犯罪,就理应严惩,我们不但在主刑选择上要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予以从重从严考虑,而且在财产刑的处理上也要结合其图财目的及获利大小正确选择财产刑的种类和金额,绝不让犯罪分子有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胁犯罪的作用,从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二是要从宏观上加快地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平衡,尽量缩少地区经济差,实现共同富裕。只有达到经济平衡发展,尽量缩少地区经济差距,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拐卖妇女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

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首先要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妇女的识别能力、自我防范能力,从而减少受骗上当情形的发生;其次要通过法制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明了买卖婚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教育人们不但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而且还坚决同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让犯罪分子失去犯罪的市场或无处遁形。

四是要加强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关爱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对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让更多的流浪妇儿不再流浪,从而尽量减少他(她)们被拐卖的风险。

         (祁东县人民法院  蒋宪军)

来源:衡阳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