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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陪审案件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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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龙  发布时间:2011-04-27 10:45:48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在加强审判监督,保证公正司法和普法宣传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现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都在自身经费有限的前提下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但在实践中,基层人民陪审员陪审流于形式,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亟待规范。

一、来源单一,普法作用减弱。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衡阳市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配备的人民陪审员主要为公职人员或者辖区民营企业家。如某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结构72%为公职人员,38%为民营企业家。由于来源单一,基本上集中社会的精英阶层,这造成人民陪审员对工人、农民的普法作用减弱。

二、陪审员固定,编外法官现象严重。由于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尚未出台,现基层人民陪审员的分配基本上由各庭室自己选择,这造成部分人民陪审员无案可参,部分人民陪审员变成法院的编外法官,固定在某个庭室参审,使得人民陪审员监督庭审的作用大大减弱。同时,人民陪审员是否以随机的方式参与庭审,现各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有些由庭室庭长单方面决定,有些甚至由主审法官单方面决定,这也造成听话的人民陪审员能固定的参审案件。

三、陪而不审,陪审流于形式。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就存在先天不足,是在法院主导地位下产生的,人员基本上都是法院的老熟人如公职人员或企业家,在加上后天管理不科学,人民陪审员陪审受制于法院或庭室,有些甚至是主审法官指派参审,这就造成了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基本上是个陪衬,很难独立的行使等同于法官的权力,造成现实中的陪而不审现象严重。

四、经费保障不力,陪审缺乏动力。由于法院经费大部分来源财政拨款,现各基层法院所在辖区财政一般都比较困难,而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一般由各基层法院自己负担,这造成了实际中各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存在困难,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甚至没有任何经费保障,使得人民陪审员陪审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建议:

一、广发吸收各行各业的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增强其“民主性”和“广泛性”,加强其普法作用。各行各业的人员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有利于加强对法官庭审的监督,有利于法院在专业问题上的准确认定,有利于法律法规在老百姓中的普及。

二、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随机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个案。法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个案的时候权力等同于法官,但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匮乏,所以必须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培训。同时在个案选择上,要严格贯彻最高院的精神,对个案陪审必须做到随机选择,加大对庭审的监督,做到让人民陪审员在专业知识具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话语权。

三、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投入,陪审经费全额由财政专项拨付。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贴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经费开支列入法院业务经费预算,报财政足额拨付,按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和参与案件审理时发生的合理补助。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来源:雁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