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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庭长分配案件制度应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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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发布时间:2011-04-27 10:50:36 打印 字号: | |

在实践中,衡阳大部分基层法院案件分配主要是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后移送相关业务庭,然后由庭长决定案件的分配,这种案件分配的制度存在很多弊端,笔者认为应废除。

庭长分配案件的弊端:

1、年轻法官积极性难以调动。实践中,存在有些庭长把大案、要案、容易办的案子分给自己或者老同志,造成年轻法官总是办一些难办或者没人原意办的的案子,严重容易挫伤年轻法官的积极性,不利于年轻法官的成长。

2、法官独立审判难以做到。实践中,由于庭长决定案件的分配,造成部分关系案、打招呼案能畅通无阻到某些关系法官手上,同时也存在部分庭长用案件的分配权来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如对“听话”的法官就安排大案、要案或者容易办的案件,对“不听话”的法官就分配一些不容易办、不好办、无人原意办的案件,造成了部分法官完全成为庭长的办案工具,也为领导干预案件大开方便之门。

3、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难以信服。由于庭长对案件的分配存在决定权,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信领导不信法律,这也迫使当事人去动用各种关系找领导打招呼,造成法官的权威性不高,自然而然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建议:

废除庭长随意分配案件的制度,建议由立案庭统一按照法官的排期由电脑随机分配案件。目前很多法院都在加强法院自动化建设,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审限跟踪制度,开发一套软件,这套软件既能由电脑根据法官的排期随机分配案件,又能监督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流程,这样既能排除案件分配的机会不平等,又能增大领导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成本,促使法官公正高效审判案件。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