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民意测评来评价某一行业或某一单位甚至某个人的形象、工作和业绩,在时下已是一种既时髦又新兴的事物。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一样,也未能置身事外,而对政法机关的民意测评,主要反映的结果则是通过受调群众对政法机关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具体评价来确定群众的满意度(率),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排名通报、奖惩。笔者在此仅对法院民调的若干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供商榷。
一、民调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民意测评调查对人民法院来说并不是一种主动的行为,而是一种来自外部的强势干预和监督,作为一个具体的法院,是否接受民调,不决定于该法院。但民意测评调查尤其是民调的结果对法院工作及法院干警的影响却不容忽视,更不能忽视。对这种影响笔者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是对法院形象的影响。民调尤其是民调结果的公布,对一个具体法院形象的影响是较大的,不论这个具体的法院工作究竟干得如何、队伍建设究竟抓得如何,只要民意测评的受调群众满意度高,在一定范围内排名靠前,在某种程度上就说明该法院形象好,反之,如果某具体的法院在民意测评中受调群众满意度较低,在一定范围内排名严重靠后,则说明该法院形象差或者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二是对法官形象的影响。法官作为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外在形象的高低与法官形象的高低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法院形象好法官形象也好,法院形象差法官形象也差,反之亦然。民调对法官形象的评价最终决定对法院形象的评价,而法院形象的最终评价结果自然决定法官的外在形象。
三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民意测评及其结果可以起到促进法院工作、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了工作量增加、经费开支扩大等问题。为了应对民调,法院既要安排人力作应对工作,又要投入相应的经费开展应对工作,人、财、物的投入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冲突难免存在。
二、影响民调结果的各种因素
对某一法院民调结果起作用的因素是多样的,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这种内外兼备、主客观交错的因素最终决定着民意测评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最基本的工作,也是法院的核心。该两项工作做得好与不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同时最能影响群众对法院的认同感,进而影响民意测评的满意率。
二是法院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一个法院队伍建设的好与坏,既反映该法院的精神面貌,又体现该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廉洁形象。因此,队伍建设对民调测评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三是该法院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风。辖区群众法律意识高、民风淳朴,受调群众便能较为客观的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形象,反之则容易意气用事、凭感觉给评,甚至将对其他与法院、法官毫无联系的不满因素强加到对法院、法官的评价中来,或者仅凭道听途说没有详加核实即作为评判法院、法官的依据。
四是机会因素。由于这种民意测评,是针对固定电话用户进行的,且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固定电话用户进行电话访问调查,因此机会因素占很大成份。作为众所周知的常识,大家都很明了,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与当事人的胜败有关,如刑事案件,法院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民商行政案件都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除皆大欢喜式的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往往有一方败诉。我们实在很难要求和期望在民意测评中,被幸运抽选到的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友家庭、败诉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家庭来客观评价法院和法官,更遑论希望他们给予好评了。假如在对某法院的民意测评中,不幸选取的这类对象较多,那么民意测评的满意度就绝对不可能高,而假如选取的调查对象不是这一类人,则满意度就可能要高,因此机会因素在影响民调结果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五是宣传因素。对法院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正面宣传工作做得好,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了解就越多,反之,不做宣传或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法院就缺乏了解,在民意测评中,宣传的作用不可低估。
三、应对民调的措施与策略
作好民调应对工作,应当全方位进行,切实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策略。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抓制度。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将对民调的工作要求、主要措施纳入相应的制度予以规制,以便抓好该工作的落实和督办、考核。如制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一类的规章制度,明确民调要达到的目标、应对民调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的分解及考核奖惩办法等。通过以制度管人、管案、管事,通过管好人、管好案、管好事来赢得民心。
二是抓根本。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只有做好这两个工作,人民群众才会认同法院的工作,才有可能对人民法院投满意票,说赞同话,如果审判执行工作没有做好,如果队伍建设出了问题甚至出了大问题,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满意。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建设好高素质的廉洁奉公的干警队伍,要用这支队伍着实抓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致力维护社会治安,切实化解矛盾,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是抓走访。要组织干警适时开展各种走访回访活动,广泛听取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法律政策,慰问特困群众。
四是抓载体。要通过各种载体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履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如抓好巡回办案工作。法院机关民事庭等主要审判业务庭、基层法院各人民法庭要全面推行巡回办案工作,真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双方申请、可能严重危及法官安全等五类案件外,法庭所受案件必须巡回办案,并对巡回办案进行专项考核;抓司法救助,让有理无钱的老百姓通过缓减免诉讼费而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让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到位前能得到司法救助基金的帮助;抓好司法公开,确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审判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进行等等。
五是抓配合。要抓好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制约,共同提升政法机关的形象。法、检、公、司按照诉讼法的分工,虽然各司其职,但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任何一家的形象升降都可能带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后果。因此,政法几家要有共同提升形象的意识,通过各自履职,确保公正、廉洁、为民司法。
六是抓教育。要通过普法的形式,大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淳朴的民风 ,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对待诉讼的胜负,做到客观评价法院的工作和干警。
七是抓宣传。要通过各种途经、各种平台大力宣传法院各项重大工作、宣传法院的精品案件、宣传法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具体上可采取以下宣传途经:一是利用短信向各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通报法院重要工作以及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等;二是把我们的精典案件以布告、公告的形式直接告之于民,把我们的好想法、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以《每周信息》、《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告之于民,也就是扩大内刊的发放对象范围;三是办好法院网站,及时更新网络内容,广泛宣传法院各项工作,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八是完善民意测评工作。民调机构在进行民意测评过程中,对于受调群众的负面评价,不能仅听其口头评说,还要询问为什么做出差评,有何事实依据。对于没有提出事实依据的差评,应做弃权处理,不能作为评价政法工作好坏的依据,对于提出了事实依据的差评,也要以程序予以核实,查有实据的,可以作为差评处理,查无实据的,同样不能作为评价政法工作好坏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约束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地对政法机关做出客观的评价,也才能让被评价单位口服心服,从而改正缺点和问题,促进工作健康发展。
四、对民调行为及结果的评价
我们要正确对待上级领导机关对政法机关的民意测评行为和测评结果,做到既不忽视民调行为和民调结果,又不以唯民调结果来作为判断某个法院或者某个政法机关好坏的唯一标准。
一是要明确对政法机关的民意测评调查,是为了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民调工作要予以足够的重视,要通过各种途经、采取多种措施应对民调工作,尽可能争取最大值的满意率。
二是要正确对待民意测评结果。首先必须明确,民调测评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被测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对该单位工作和干警形象的认同率、满意率;其次必须明确,这种测评结果囿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又不是绝对正确的结论,不能仅仅以民调测评结果作为最终评价一个政法单位工作好坏、队伍形象好坏的依据,进而对该单位以民调排名严重靠后而一票否决该单位的所有工作和成绩。
三是无论民调结果如何,抓好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搞好审判执行工作这个重点,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文明执法,才是重中之重,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也是我们正确履行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职责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