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祁东法院审判。被告彭某亮利用原告外出打工,其掌管原告家新房钥匙之便,未经原告同意,竟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由此引发了一起纠纷。
被告彭某亮系原告付某城表姐夫,原告经其表姐夫介绍,于2006年11月19日在祁丰开发区与与周华山(系案外人谭建胜委托卖房代理人)签订房屋售购协议,购得祁东县信用联社祁丰开发区家属宿舍集资房八单元六楼西向的套房。原告在购买该房后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彭某亮妻子保管后就外出务工。2009年10月20日,被告彭某亮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周某喜签订房屋售购协议,将该房以10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周某喜,在合同上注明是代付某城卖房,并向周某喜出具108,000元卖房款收据,但没有将该款转交给原告。尔后,周某喜在房屋装修后就入住了该房屋。2010年9月,原告回家时知情后,要求被告周某喜返还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周华山所签订的售房协议系有效协议,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该房已实际交付,案外人谭建胜认可原告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被告彭某亮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房出售,系无权代理行为,也未得到原告的追认,其与周某喜签订的售房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喜在购买房屋时未对被告彭某亮是否对该房拥有所有权进行审查,便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导致合同无效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喜就房款和其装修损失已另向法院起诉。故法院判决,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售购协议无效,被告周某喜将房屋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