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唐某平因肇事后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受害人损失213000余元。
2005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无牌“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由祁东县洪桥镇交通岛经沿江路往祁东火车站方向行驶,行至沿江西路134号门面地段时,遇雷某同向正常行走,因被告人唐某平驾车技术不熟练和注意力不集中,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头面左前挡泥板将雷某撞倒于地。雷某被他人送至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唐某平则弃车逃跑。因抢救无效,雷某于当晚21时50分死亡。2005年12月20日,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无牌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驾车技术不熟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某平在长沙开往南宁的列车上被铁路公安乘警查票时发现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平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民事权利,逐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