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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占道未设置警示标志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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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刘璐 刘洪兵  发布时间:2011-05-04 12:00:01 打印 字号: | |

工程占用道路,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赔偿二原告张某、龙某100 174元。被告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衡阳县农开办就金兰、泥石、台源三地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进行投标。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并与衡阳县农开发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项目负责人,但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和其他报酬。为了方便建设,陈某雇佣的工人王某(在金兰项目中负责)把建设用的沙石堆放在S315线公路上,占据整个机动车道的四分之一,且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亦未报相关部门审批。

20105522时左右,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王某由衡阳县库宗乡往邵东方向行驶,途径S315线衡阳县金兰镇贺市村申家组地段时,遇对面开来一辆车辆,因车灯照射看不清路面,撞上被告陈某堆放在马路上的沙滩,摩托车撞飞在离沙堆45处,张某摔倒在离沙堆2处,头颅严重受伤,经医治无效后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是机动车因所行使的路面堆放障碍物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被告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选,擅自在公路上堆放障碍物(沙堆),占用了整整一个车道,并且未在障碍物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给公路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事发当天为阴雨天气,自然光线很暗,死者骑车在行车道上,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加之属酒后驾驶,故该次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