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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患者冒充他人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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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华艳  发布时间:2011-05-04 12:02: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精神分裂患者冒充他人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底,被害人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和一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借记卡随钱包一同遗失。精神分裂患者张某某拾得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和借记卡后,为获取借记卡密码,支取卡内现金,遂于2010713,持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到“中国银行”衡阳分行办理了借记卡的密码挂失手续,同月27日,张某某又冒充蔡某领取了新卡,并于当日分多次将卡内现金6万多元取出。案发后,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拾得她人信用卡后,冒用她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某犯罪时属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