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刘军为了盗窃车牌谋取钱财,以他人身份证在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 9月9日至14日期间,刘军流窜至衡阳市太平小区、立新开发区等地盗窃车牌,在盗窃车牌得手后留下一张“送回车牌1558031****”的电话号小纸条,在车主与其取得联系后,把银行户名、卡号告诉车主,每副车牌要价200元,共窃得车牌7副,备胎1只,索取金额达800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索取他人钱财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机动车车牌,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刘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且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