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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未中打中人 赔偿9万还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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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1-05-09 10:14:45 打印 字号: | |

村民陈某良得知经常有野猪到村里吃庄稼,遂邀请7人去山上打野猪,结果自己被他人误认为是野猪,中铳身亡。近日,湖南省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龙云村的陈某良得知经常有野猪到村里吃庄稼,遂邀请谢某根、唐某、资某、谢某等人到龙云村7组与9组交界的山上打野猪。被告人陈某帅家住该山附近,陈某良等人决定到陈某帅家集合。

20109511时许,陈某良与谢某根、唐某、资某等7人先后来到被告人陈某帅家。14时许,除谢某外,其余7人各持一把火铳来到龙云村7组与9组交界的山上,陈某良要陈某帅、谢某根在其指定的地方蹲守,他自己与唐某、资某等5人分散到山上寻找野猪。

几分钟后,在山下草丛中蹲守的被告人陈某帅看到不远处有黑影移动,并伴随较为急促的呼吸,误以为是陈某良赶下来的野猪,遂用火铳对着该移动的黑影开了一枪,陈某良当即喊道:“你怎么不看清楚就开枪了”。此时,陈某帅才知道误伤了陈某良,便立即赶往陈某良所在位置,脱下自己的上衣替陈某良包扎伤口,并打电话要其兄陈某香租车到山脚下来接陈某良到医院救治。后陈某良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良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物证鉴定,被告人陈某帅所使用的火铳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帅即向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被告人陈某帅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良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帅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免除被告人陈某帅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某帅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陈某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