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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网络而抢夺 身陷囹圄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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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旷聪云  发布时间:2011-05-12 16:43: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抢夺一案,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退赔赃款4440元。

2010819,被告人黄某某、李某在衡山县城上网,午饭后,黄某某提出没钱花了,想去抢项链,二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天18时许,在县城开发区农贸市场附近,黄某某见被害人阳某某独自徒步行走,脖子上戴着一根黄金项链。黄某某遂和李某商量要去抢阳某某的项链,由黄某某负责动手,李某负责配合黄某某找路逃跑。当走到一巷子附近时,李某示意黄某某这个地方有路可逃,可下手抢夺。黄某某便快速上前从阳某某后面将其脖子上戴有吊坠的黄金项链抢下,得手后便沿小巷往一单位家属院子方向逃跑,阳某某紧追其后,并报了警。黄某某在逃至家属院门口时碰到李某,二人躲至家属院里的花草丛里。尔后,民警赶到当场将二被告人抓获。所抢得的价值4440元黄金项链在逃跑过程中丢失。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某因沉迷网络而未完成初中学业,缺乏法制教育,过早走入社会,没有严格要求自己,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对李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