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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赃物得运费一百 被拘役处罚金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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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1-05-12 16:46:29 打印 字号: | |

平时开摩托车出租的余某,为赚取较高运费,明知是赃物还运送。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缴。

200832721时许,梁某从耒阳市高塘湖村“丫”形路口通往朱字村方向的通信电杆上,盗窃三段通信电缆,共约150余米,租被告人余某的摩托车将通信电缆运至耒阳市泗门洲镇白沙坪,卖给匡某废品收购店。梁某付给被告人余某租车费50元。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3839.02元。

20086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伙同李某等人携带钢锯,将耒阳市南阳镇堰乡村116桥附近的40余米废弃通信电缆剪下,租被告人余某的摩托车将通信电缆运至耒阳市农民街,卖给一废品收购店。梁某付给余某50元租车费。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为获取利益,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将其运送转移。被告人余楚平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余某能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