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有合法的妻子,自2004年4月起与女性李某同居。谢、李生下非婚生子后,两人签下一份书面协议,谢某承诺每月付给李某四千元生活费,每年另给李某一万元,至非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时止。2009年谢某因病去世,留下近百万元遗产。李某与谢某的妻子及子女协商无果,遂携子诉至法院,要求以谢某生前的协议书为“遗嘱” 继承遗产,并要求以谢某“妻子”的身份分割剩余的遗产。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谢某生前与李某达成的协议实为“包养协议”, 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某不是谢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谢某遗产的权利,故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之子虽系非婚生子,但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应作为谢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继承权,故判决其分得谢某遗产十二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