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近日,衡阳市一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擅自将被执行人处置款全部支付给他人,被法院依法裁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受到罚款20万元的处罚。
2010年8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衡阳市蒸湘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蒸湘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衡阳市一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蒸湘供销社资产处置款3921970.46元,并同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11月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产权中心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上述款项时,而产权中心反映,其已将蒸湘供销社资产处置款全部支付给他人。在获知该情况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产权中心下发限期追回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追回,而其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产权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