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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香客砍伤邻居 一时冲动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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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素宝  发布时间:2011-05-17 09:56: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在南岳区法院审判庭内,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旷某后悔不已,连称自己是“一时冲动”才酿成大错,而正是这“一时冲动”,带给了他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旷某与其妻唐某在南岳区经营一家香行,被害人刘某夫妇在其隔壁经营另一家香行,两家香行因抢客买香经常发生纠纷。20106159时许,唐某与刘某的妻子、刘某的父亲再次发生争执后,电话告知被告人旷某。旷某即骑摩托车赶至自家香行,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冲至隔壁香行内,先后砍伤刘某、刘父及刘妻,并持刀追砍受伤后逃离的刘某,因刘某被一小车司机搭救而未遂。旷某随后逃往外地。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刘妻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1212日,旷某在郑州市被该市公安局南关街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亲友积极与受害人一方就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庭外和解,并于2011331日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一方的谅解。受害人对提请的附带民事诉讼予以撤诉,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所在的南岳镇水濂村委会亦出具报告证明被告人家庭困难,并请求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旷东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除致一人重伤外,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犯罪后外逃,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本案系因邻里矛盾激化引发,而被害方对矛盾激化及犯罪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判处被告人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