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因开车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见对方态度不好,便大打出手,致人轻伤,被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罗某驾驶湘B32189大货车从衡南县花桥镇运了一车石子,当车经过衡南县周家坳地段时,与正在该地段施工的一台洒水车相遇,双方因会车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见洒水车司机郝某成态度不好,罗某便对郝某打了个耳光,并相互厮打,在相互拽打中郝某将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成的伤势为轻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与被害人郝某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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