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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查案为由私分罚款 涉案民警治安队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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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李雁宾  发布时间:2011-05-17 10:01:17 打印 字号: | |

以查案为由,将罚款揽入私人腰包。近日,衡阳中院对一起公安民警、治安巡逻队员贪污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绪钦系祁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干警,被告人刘国军、张海涛、陈伟均系祁东县治安巡逻队员。20108月期间,被告人李绪钦带领被告人刘国军、张海涛、陈伟四次以查处案件为由,通过不开具发票的方式,将违规收取的2.35万元罚款四人予以私分:2010816日晚,查处周志辉吸食“麻古”,其后四人将1500元罚金平分;2010817日晚,四人将违规收取的张勇等人吸毒的罚金共计1.8万元平分;2010824日晚,以查处非法同居为由,四人违规收取汪妍罚金2000元,并将其平分;2010829日晚,查处彭新平等吸食“麻古”,将违规收取的2000元罚金平分。

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年李绪钦、刘国军、张海涛、陈伟利用职务之便,在不开具罚单的情况下将罚款私分,据为己有,其非法占有罚款,刻意隐瞒和私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在多次犯罪中,李绪钦、刘国军、张海涛、陈伟分别寻找作案目标,威胁恐吓被害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李绪钦在此案中期的作用较其他三人要大,故祁东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李绪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刘国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海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绪钦不服,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不当,遂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绪钦及原审被告刘国军、张海涛、陈伟利用职务之便,以查处案件为由,私自收取罚款,并将罚款私分,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原判决定罪正确。上诉人李绪钦在单位负责人第一次有针对性的对其提醒时,其并没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在单位经核实,基本掌握了其私自违法罚款并予以侵吞的事实后,再次询问才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可见其主观上没有主动交代的意愿,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也只能视为坦白,故上诉人李绪钦不具有自首情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