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国家电能的案件,依法判处了被告付某某、陈某某和陈某相应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付某某和陈某某、陈某市雁峰砖厂的股东,付某某负责全面工作,陈某某负责安全生产,陈某负责营销和财务。2009年1月,在股东大会上,三人商议,由于砖厂的用电量太大,效益又不好,要想赚钱只有偷电,于是由陈某某采取断开电流互感器二次A、C相电流回路与断开电压互感器二次C相电压回路的方法,窃取电能用于生产,窃得电量11814千瓦时,价值10396.32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补缴了全部电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降低生产成本,采取切断电流回路的方法,秘密窃取国家电能,其中,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陈某某、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