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9日、20日,被告人刘训平、熊三成及郝某(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在盐湖镇湖文村村民何某家中,湖文村瓷泥矿前坪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弓”的形式从中“抽水”达3000余元。自2月22日起,被告人颜辉军、陈军也参与赌博占股,赌场转移至湖文村曾某家中,当日“抽水”达7300余元,2月23日、24日又转移义山村村民陈某家中,共“抽水”达10500余元。合计开设赌场达5场,参赌人员数十人,抽头渔利20000余元。
2011年3月,四被告人均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训平、熊三成、陈军、颜辉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四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