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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电泄私愤 解除合同方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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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肖文淑  发布时间:2011-05-19 17:06:23 打印 字号: | |

因自来水公司停了自家水,为发泄私愤,竟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实施停电。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解除常宁市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桂成的劳动合同。

周桂成系常宁市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常宁市自来水公司停了周桂成家的水,周桂成擅自对常宁市自来水公司王家园收费网店实施停电,常宁市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周桂成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与周桂成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周桂成对处理决定不服,向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常宁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周桂成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对常宁市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常宁市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桂成擅自对常宁市自来水公司王家园收费网点拉闸断电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停电时间较短,涉及范围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的影响等严重后果,但作为农电工作人员,由于个人私愤擅自停电,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事件发生在行业树行风、整顿不良作风期间,故违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对企业形象有一定的损害,故该公司与周桂成解决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