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玉健在明知车辆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7100元的价格从彭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辆银灰色的公安牌微型面包车。同年3月间,被告人张玉健又将该车以1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唐某(另案处理)。同年4月22日,陈某驾驶该车参与聚众斗殴途经罗桥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网上查询,该车系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温某所有,2008年3月29日晚该车辆被盗。经常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收购,继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自愿认罪,赃车已被追缴,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有前科劣迹,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