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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酿大祸 换来刑罚悔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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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1-05-23 10:44: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罪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对被告人罗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1271630分许,被告人罗鹏向其奶奶李某要钱买烟抽遭到拒绝后,与奶奶发生争执,即负气进到奶奶卧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床上的稻草。遂即出来对其奶奶讲:“家里起火了,你快去打火”,自己则跑到对面山上观望。罗鹏后见燃起大火,亦即跑回家参与扑火。当参与扑火的村支书罗某等人问及罗鹏为何要点火烧屋时,罗默认是自己烧毁了房屋,并低头流泪。经扑火群众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传唤罗鹏到公安机关,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烧毁房屋,经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财物价值1985元。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村支书罗某及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均认为被告人罗鹏从小丧母,年少无知,属一时冲动放火烧了房屋,均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认为,被告人罗鹏无视国家法律,负气放火烧其奶奶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放火后,及时告知了被害人,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且参与扑火,没有离开现场,同时向村干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