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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为情成仇敌 哥哥狠心下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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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1-05-23 10:49: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兆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兆年与被害人王立新是同胞兄弟,1995年起,被告人王兆年与王立新的妻子彭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079月,王兆年因举报王立新犯罪,使兄弟二人矛盾激化。20095月,被害人妻子彭某又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与王兆年反目,被告人王兆年便产生报复被害人的念头。

  2009年5月10,王兆年向其打工的广州市某铸造厂请假,赶回老家衡山县望峰乡青石桥,在向其妹夫寻问被害人王立新的下落无果的情况下,于当日晚上22时,趁父母熟睡之机,拿出一把木柄菜刀及木棍在被害人家门口伺机等候。凌晨0点左右,王兆年发现王立新回家并坐在屋内抽烟,便有意将其家的电表电线折断,然后站在门边等待被害人王立新出来查看。被害人如预出来查看,被告人王兆年先手持木棒朝被害人打去,尔后拿起菜刀接着砍杀被害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被障碍物绊倒在地,王兆年又追过去连砍十余刀,造成被害人失血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兆年事后将尸体拖到某废弃的老屋厨房后,连夜赶回广东。同月16日,王兆年潜回衡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兆年不能正确处理兄弟之间的矛盾,持木棒和菜刀杀害其胞弟王立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兆年事先准备作案工具,连续对被害人进行砍杀,致被告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但本案系家庭纠纷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对被告人王兆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兆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