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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夫妻为房争 今朝笑颜握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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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琦  发布时间:2011-05-25 10:12: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归属约定了三年后归一方所有,在这三年时间内,因房屋面临拆迁,尚有房屋拆迁补偿费双方未进行明确的约定归谁所有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向原告补偿人民币4万元,房屋仍然归被告所有,屋内物件归原告所有的协议。

     2010年9月2,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在离婚后三年内为方便带小孩上小学,被告暂时搬出,由原告带小孩居住,三年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20113月,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原告认为,虽然房屋约定三年后归被告所有,但在三年内,原告享有居住权,该房屋产生的过渡安置费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认为,该房屋既然已明确约定归被告所有,被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产生的补偿费应归被告所有。双方为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应归谁所有协商未果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该房屋搬迁费4万元、该房屋三年内增值部分二分之一的价值约2.5万元以及该房屋的室内物件归其所有。法院通过做调解工作,并将拆迁公司的负责人请到法庭,询问相关拆迁政策后,原、被告及拆迁公司就该房屋的拆迁具体事项达成初步协议,故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