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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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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江  发布时间:2011-05-25 10:21:4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激增,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案件亦越来越多,对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处理,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该项申请,法院可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当事人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包括被告,故被告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遇到被告追加被告时,不要一概而论地追加或者不追加,应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出发,兼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严审查申请,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如果原告同意追加被告,则同意让被告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则最好还是不要追加被告,以避免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上的混乱。即便原告同意被告追加被告,也应注意追加的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同时要求申请追加被告方提供充分的依据,能证实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告反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时,笔者不赞成法院强行同意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起诉而去主动审判民事案件,这就是所谓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原告不同意法院追加被告,法院一旦强行追加了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如何让其承担责任便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如果让这样的被告承担责任,似乎法院有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扩大社会矛盾之嫌。如果原告经法院审查同意撤诉了,那么被告和追加进来的被告将又变为什么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程序是继续还是终止?所以简单的同意或反对追加被告都是不正确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驳回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应不具备上诉权。

基于目前民事案件较以往更为复杂,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就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减少分歧,进一步促进法院办案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