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谭建国盗掘古墓葬一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谭建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8年11月底,王华平(已判刑)与彭小平(另案处理)、刘果实共同商议盗掘古墓事项。几天后,彭小平纠集朱正阳(已判刑)等人,与王华平、刘果实等人携带炸药、等作案工具窜至衡山县,盗掘古墓。盗挖二天后,被当地村民发现,朱正阳、彭小平一伙人迅速逃离现场。
经文物部门认定:该古墓为南宋墓葬、属古墓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次盗掘行为致使该墓葬的外部构件及地层地貌关系和葬式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建国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古墓葬,致使古墓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建国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