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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拘役四月罚金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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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易琴芳  发布时间:2011-05-25 10:23: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谭建国盗掘古墓葬一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谭建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811月底,王华平(已判刑)与彭小平(另案处理)、刘果实共同商议盗掘古墓事项。几天后,彭小平纠集朱正阳(已判刑)等人,与王华平、刘果实等人携带炸药、等作案工具窜至衡山县,盗掘古墓。盗挖二天后,被当地村民发现,朱正阳、彭小平一伙人迅速逃离现场。2008125晚,彭小平、刘果实等人又纠集被告人谭建国、朱正阳、彭东云、罗文杰(均已判刑)等人再次窜至衡山县盗掘该墓,现场由彭小平指挥,朱正阳等人进入墓内挖掘,被告人谭建国负责拉运土石,在墓穴上方挖掘了一个深8.2的洞时,又被当地村民发现,彭东云、罗文杰等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谭建国逃离了现场,后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文物部门认定:该古墓为南宋墓葬、属古墓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次盗掘行为致使该墓葬的外部构件及地层地貌关系和葬式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建国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古墓葬,致使古墓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建国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