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君与聂某电话聊天时,聂某要朱君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吸食。朱君应允后,即与陈某(在逃)联系,陈告知说张某(另案处理)那里有毒品,并告知了张某租屋的具体位置。朱君随后带聂某找到了张某,向张某介绍了聂某的来意,并示意张某贩卖毒品给聂某。聂某即以2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麻古一粒和少许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充当中介人,居间介绍为他人贩毒提供帮助,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