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因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恶意中伤另一方,造成子女与另一方难以相处,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基于此,衡阳县法院日前作出中止李某对儿子探望权的一审判决。
李某与妻子刘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李某因怀疑刘某感情“走私”,双方感情激剧恶化并导致离婚,其子随刘某生活,双方协议李某每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探望孩子一次。
离婚后,李某一直对刘某的所作所为耿耿于怀,每次探望儿子时总将刘某在婚姻中的背叛行为添油加醋地告诉孩子,并教育孩子疏离“人格败坏”的母亲。在李某的影响下,孩子拒绝接受“坏”母亲的管教,并迷恋上了电子游戏,学习成绩急剧下降。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李某把对前妻刘某的仇视“传染”给孩子,给孩子的心理带来阴影,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故而判决中止其对孩子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