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法院对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衡南松江“校车”坠河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宁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宁西驾驶湘D2V692三轮摩托车搭载本村的20名上学的小学生,由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往相邻的因果村小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因果村因花桥地段右转弯上桥时,被告人陈宁西加速冲坡上桥,由于当天早晨天气大雾,能见度低,被告人陈宁西驾车操作不当,车速过快,致使车辆左侧在接触因花桥左边护栏石后侧翻,从因花桥左侧坠入落差4米高的河中,造成坐在车上的14名小学生被河水溺死, 6名小学生被致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宁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宁西在事发现场抢救了2名小学生。事故发生后,衡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妥善处置,平息了事态,被告人陈宁西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宁西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规载人,未注意行车安全,操作不当,致使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重处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宁西犯交通肇事罪其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陈宁西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并能尽力施救翻入河中的小学生,应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宁西未对被害人其及家属进行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衡南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宁西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陈宁西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