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向东系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从事基层民事审判工作22年,他始终按照“三个至上”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大胆探索“案结事了人和”的民事审判工作新途径。2009年,他个人和参与合议庭办结案256件,调解撤诉率达64.2%,所办案件无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被衡阳市中院评为“办案能手”,他所撰写的判决书被市中院评为十佳优秀裁判文书;2010年,业绩依然丰硕,他个人和参与合议庭办结案307件,调解撤诉率达68.55%,所办案件亦无一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所撰写的判决书再一次被市中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凭着骄人的成绩,汪向东同志2010年所撰写的《拆墙》被市中院和衡阳县法院评为“争先创优”活动征文二等奖;在衡阳县法院开展的我的亲民、为民、爱民活动演讲比赛中获得三等奖;由于他所审结的案件效果好、质量高,当事人满意,连续三年被衡阳县政府嘉奖。他所带领的民一庭2010年被衡阳县政法委评为“衡阳县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汪向东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科班出身的他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而多年来从事民事工作又让他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工作中利用和谐司法与乡土民情相结合,把工作方法与司法能力融合为一体,所办案件又快又好;他不满足于传统办案手段,不断探索创新,经他提议修改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效文书,极大地提高了自觉履行率。
廉洁自律树标杆 严格执法是典范
汪向东常说,当事人一生也许就打一次官司,如果工作不到位,势必会让当事人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作为一庭之长,在办案上,他做到不暗示、不误导、不干预、不打招呼,不让干警戳“脊梁骨”。在工作中,汪向东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的“六个严禁”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次,他主审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他的同学是这位被告的亲戚。一天晚上,同学专程上门说情,要求看在同学的面子上,偏袒被告。面对挚友企盼的目光,他耐心地解释:“老同学,你应该理解我的工作。办案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假如枉法裁判,岂不是执法犯法?”听完这些话,老同学拂袖而去。审判结果,这位同学的亲戚败诉。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他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多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但他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己胸前的天平。自汪向东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从来没有违法违纪发生。
情系百姓断纠纷 尽职尽责排民难
案件不论大小、职位不论尊卑,汪庭长都做到一视同仁,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着想。在审理一起变更抚育关系纠纷案件时,一名小孩在7岁时养父母离婚后跟随养父李某一同生活。李某离婚后,很快又与一女子同居生活,该女视小孩为眼中钉,不仅不让小孩吃饱饭,还时常辱骂、殴打小孩,而李某对此不闻不问。小孩受尽折磨,跑到养母刘某处哭诉。刘某多次找李某论理,反被李某责骂多管闲事。汪向东得知后,与村干部一起找刘某了解情况,刘某起诉,要求变更自己为小孩抚养人,李某坚决不同意,并有威胁性语言,表示小孩如随刘某生活,他一分钱抚育费也不给。汪庭长耐心调解,他就是不听。为了让小孩在秋季顺利入学,汪庭长果断下判,变更小孩随刘某一起生活。为解决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汪庭长捐出300元为小孩缴了学杂费,并给小孩买齐了学习用品,让小孩高高兴兴入了学。
能动司法促和谐 案结事了是目标
情系百姓,用心调解解民忧。凭着过硬的业务知识,工作中他总是冲在前面,难办难缠的案子他办,偏远困苦的地方他去。2010年他办理溪江乡何满爹诉何衡军相邻权纠纷一案,年过七旬的孤寡老人何满爹与远房侄儿何衡军因平时家长里短发生过纠纷,何衡军赌气在他与何满爹相邻的房屋山墙边筑上一堵墙,不让何满爹家的水顺利排出,一到下雨天,排不出的水在房子四周积聚,严重影响住房的安全。何满爹一气之下将何衡军诉至法院。面对双方当事人激烈情绪,汪向东数次实地勘验,到村、组及周围邻居了解情况,并多次做何衡军的工作拆除围墙,但终因双方当事人积怨太深而无果。案子不能顺得调结,每到下雨天,汪庭长就惦记着何满爹的房子。又一个暴雨如注的天气,当汪庭长翻山越岭二个小时满身湿透地来到溪江乡时,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及邻里乡亲,何衡军终于拆除了围墙。同时,他用诚心、热心、爱心、耐心、细心化解了矛盾,拆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心墙。
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汪庭长就是这样,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以法、以理、以情,办理着一件件看似琐碎但却不易化解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民事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