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之所以把“为民”确立为司法核心价值观,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党的宗旨和现实条件决定的。要践行好“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处理好为民与公正、廉洁的关系,群众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司法的专业性与大众化之间的关系。要使“为民”成为广大法官的坚定信仰和自觉行动,必须要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司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制度建设,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为民。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对全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课题。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正式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其中“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继承了我们党关于群众工作的基本路线和基本观点,顺应了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全体法官应当矢志追求和一体遵循的思想理念、法院文化和职业信条,对于统一思想、凝聚精神、改进作风、促进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把“为民”确立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要依据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必须把“为民”确定为司法核心价值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树立“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在司法理念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进一步端正司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其次,要在司法工作中正确把握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基本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司法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强化审判公正与效率;再次,要在司法评价标准上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把人民的要求和期待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党的宗旨决定必须把“为民”确定为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工作路线,司法为民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从法治的视野和角度分析,司法为民的外延应当涵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即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人”具有对应性。
(三)现实条件决定必须把“为民”确立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同时,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保障人权的期盼、对法治社会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人民法院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在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作为,以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树立“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为民与公正、廉洁的关系。为民与公正、廉洁同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其中公正是基础,廉洁是保证,为民是目标,公正廉洁司法是体现“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最本质要求。一是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使公正与为民有机统一。一方面要追求法律效果,坚持依法办案,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运用法律并作出正确裁判。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案,而要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重视人民群众对裁判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努力实现公正与为民的有机统一。二是要正确认识廉洁与为民的关系,以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取信于民。当前,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大案、要案也时有发生,给司法公信造成了极大损害,也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廉洁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信赖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要处理好群众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一要树立群众工作理念。群众工作与审判工作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审判工作是专门性的群众工作,有其规律性和专业性,但最终目的都是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要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的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法,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教育、惩诫等功能,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三要落实为民措施。加强诉讼场所硬件建设,体现司法人性化服务,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展示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加强诉讼引导、预约立案、巡回审判、判后答疑、诉讼费减缓免等措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要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大众化之间的关系。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需要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依据特定的规则,逻辑推导出结论。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不强,这些基本国情和我国的司法传统,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走专业性与大众化相结合之路。因此,虽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司法的大众化。任何时候,司法工作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离不开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来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三、“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现形式
(一)要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司法为民的意识和能力。价值观作为一个人对世界的基本认识和态度,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价值观的培养也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要在人民法官中树立“为民”的价值观,首先,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广大法官的头脑,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必须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要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必须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确保审判公正与效率。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司法审判技巧,在审判工作中充分把握社情民意,精确理解法律精神,公正化解矛盾纠纷,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再次,必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以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支持。第一,要加强自律,常思为政之德,常记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司法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第三,要加大奖惩力度。切实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方针,对既有能力又有品行的法官要提拔重用,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二)要加强司法为民,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首先,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和案件参审率,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其次,要加强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司法公开是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保证。要积极为公民旁听案件审理创造条件,使庄严的法庭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课堂;要通过举办法院开放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法院,消除司法的神秘感,使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为民。首先,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不断创新人大监督的形式,拓宽监督的渠道,提升监督的效果。要积极向人大及代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案件审理和主要工作情况,争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提案,不断改进自身工作;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案、视察法院工作、担任廉政监督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在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媒体监督和传播使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转化为公众的社会价值取向,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法院工作中不要惧怕舆论监督,而要在规范媒体监督的基础上,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互动,使媒体成为宣传法院工作、推进公平正义的平台和窗口。再次,要严格控制落实内部监督。一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业务指导、上诉案件审判、司法巡查、纪律作风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和队伍建设的监督。二是强化法院内部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能,充分发挥院长、庭长的领导监督、审判委员会的集体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审判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监督等功能,构建完善的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