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衡东法院执行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刚柔有度,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做工作,互相理解消除隔阂,和谐执法,化解纠纷。
该院在审理康某某与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某某向该院申请执行22000余元,承办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罗某某有两个孩子在读大学,经济状况不是很好,靠赶集摆摊维持生计的因素,积极做康某某的工作是否能以8000元执结,康某某表示同意。但经过调解后,被执行人总是躲避执行人员,既不见面,也不接电话,对上述金额不积极兑现。
首先安抚死者家属,澄清事实真相。死者家属人数多,情绪非常激动,加上正是赶集,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造成群体事件。我们立即邀请死者家属到法院商讨本案,最重要的是阐明康某某是意外溺亡并不是自杀。
其次拘留被执行人,强制履行义务。法院将罗某某送到拘留所,罗某某在听到康某某不幸落水淹死的消息时,也感到非常懊悔。他向法院请求愿意筹钱兑现赔偿款。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相互谅解。康某某家属考虑到罗某某为了供两个孩子读大学有沉重的负担,愿意少赔偿一些。罗某某对于康某某的逝世表示哀伤,自己也尽量借钱还债。双方经过多次做工作,罗某某首先赔偿了12000元,余下的3000元于近日兑现完毕。
该院执行 “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集中力量、迅速及时、想方设法采取反规避措施,化解了部分案件的矛盾,消除了部分群众的疑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