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资产管中心与被执行人胡某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
【争议焦点】对被执行人胡某的配偶李某在祁东县工商银行的存款5万元,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扣划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中明确规定了“……第一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法院完全可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执行,而不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且人民法院也办理了很多是类似案件,银行都协助扣划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直接裁定扣划,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须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胡某的配偶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或是由申请执行人起诉李某,取得李某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后,才能做出裁定扣划李某的银行存款。
【法官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从法律适用上来分析。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能在全国范围内都能普遍适用,用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属于普通法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以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只是调整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金融存款时才适用的,属于特别法范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法律原则,在案件的执行中,我们只能适用后者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于前面的答复,否则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从扣划金融存款的具体规定来分析。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扣划银行存款时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这里所指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就是被执行人配偶对本案债务负清偿责任的法律文书副本,而不是原来那个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副本,因为原执行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是被执行人,而不是其配偶。结合本案来分析,人民法院原只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支付令,只要求胡某支付借款本息,而未要求其配偶李某付款,很显然李某不是本案的义务人,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义务人却是李某。如果人民法院在扣划存款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原执行案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会以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不相同而拒绝办理协助扣划李某的银行存款。有不少同行们曾跟我谈论此事,他们说办理了很多同样的案件,都是直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并且也有不少银行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向银行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银行都及时给予协助执行。这种现象并不奇怪,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协助扣划存款业务时没有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是提供执行案件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就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了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这并不说明我们在扣划存款时就不需要向银行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了,相反,我们作为执法者,更应该懂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三,如果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会带来诸多不便。一是金融机构会拒绝履行协助扣划义务,人民法院的案子就结不了。二是执行法官也不好制作扣划存款的裁定,在裁定书我们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什么主体呢?如果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列,单列被执行人的话,法院单是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这时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确定的义务人为李某与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即胡某就不相同,金融机构自然就不会办理;如果在扣划裁定中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的话,明显不合法,因为人民法院不能平白无故地将任何一人列为被执行人而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如果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案外人而做出扣划裁定的话,又缺乏法律依据。以上种种做法都会使人民法院的扣划存款不能得到落实,造成案件不能执行。
第四,直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会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直接做出扣划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存款,其配偶的权益怎么来得到保障呢?充其量配偶作为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不服后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旦人民法院把扣划来的被执行人配偶的存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而事后又发现该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的配偶,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这就会造成执行错误,可能会引起国家赔偿,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本案在执行时的具体操作规则。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在冻结后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配偶,并向他们释明,好让他们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要扣划李某的银行存款,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李某为本案的义务人,具体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可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听证程序,如查实该债务确属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可裁定追加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胡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可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对胡某的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只有取得李某对胡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裁定或判决后,李某才能算得上是义务人,人民法院才可以该裁定书或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副本做出扣划李某存款的裁定,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上列李某对胡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副本送到协助银行,这样才能保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相同,金融机构才会履行扣划存款的义务,否则金融机构会拒绝履行协助扣划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