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马路边上行走,由于会车被撞伤,有过错方要承担责任。日前,衡阳县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王某军、王某卫赔偿原告许某等五人各项经济损失242940.23元,人保财险松木营销部和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各赔偿交强险120000元,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1960.16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被告汤某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宗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诉。被告王某军驾驶与被告王某卫合伙所有的湘D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上路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未注意避让路边行人,且不按规定装载,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汤某国盲目超车,应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许某在道路边上正常行走,无违法行为,不负该次事故的责任。被告王某军驾驶的湘D车在人保财险松木营销部承保了交强险,汤某国驾驶的粤S车在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各肇事车司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按责分担。被告王某卫、王某军是湘D车的实际所有人,两人都是该车营运利益的归属者,应共同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