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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 马路边行走撞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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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刘璐 洪兵  发布时间:2011-06-01 16:48:00 打印 字号: | |

行人在马路边上行走,由于会车被撞伤,有过错方要承担责任。日前,衡阳县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王某军、王某卫赔偿原告许某等五人各项经济损失242940.23元,人保财险松木营销部和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各赔偿交强险120000元,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1960.16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被告汤某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201010309时,被告王某军驾驶湘D(王某卫是实际所有人)重型自卸货车装沙石由湖南衡阳县西渡往台源方向行驶,途经X034线衡阳县台源镇庆明村庆明组地段时,遇另一台货车迎面驶来。在两车会车时,被告汤某国开车从王某军的货车车尾向左侧驶出来要超越其车,被告王某军见状打方向避让,结果将路边行人许某撞倒在地,造成原告许某受伤。后经鉴定原告许某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宗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诉。被告王某军驾驶与被告王某卫合伙所有的湘D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上路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未注意避让路边行人,且不按规定装载,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汤某国盲目超车,应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许某在道路边上正常行走,无违法行为,不负该次事故的责任。被告王某军驾驶的湘D车在人保财险松木营销部承保了交强险,汤某国驾驶的粤S车在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各肇事车司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按责分担。被告王某卫、王某军是湘D车的实际所有人,两人都是该车营运利益的归属者,应共同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