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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丈夫施暴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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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程鹏  发布时间:2011-06-01 16:53: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就原告雷某女被告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宣判,某男在雷某女起离婚后,因强行要求和好未果而用刀砍伤雷某女面部多致其鼻骨骨折,法院经审理后定雷某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支持了雷某女的离婚求。

雷某与邹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二小孩,人感情一般,方因性格不合架。某脾暴躁,曾打雷某眼睛、耳至今留下疾。雷某于2011412向法院起离婚。同月23日下午5左右,某在要求雷某撤和好未果的情下用刀致雷某面部多,鼻骨骨折,轻伤。事后,某逃至外地,雷某因念及小孩未求追究其刑事任。庭审邹某缺席,雷某声泪俱下,强烈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与邹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方常家庭架,夫妻感情生裂痕。某在要求雷某和好无望后,竟用刀雷某面部致伤并致鼻骨骨折,经鉴定已轻伤为发生的时间段及致部位,雷某肆意妄,不后果,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已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