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就原告雷某女诉被告邹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邹某男在雷某女起诉离婚后,因强行要求和好未果而用刀砍伤雷某女面部多处,并致其鼻骨骨折,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雷某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支持了雷某女的离婚请求。
雷某与邹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二个小孩,两人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邹某脾气暴躁,曾打伤雷某眼睛、耳朵至今留下残疾。雷某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与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邹某在要求与雷某和好无望后,竟用刀将雷某面部致伤并致鼻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结合该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及致伤部位,雷某肆意妄为,不计后果,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